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汕头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Shantou Insuran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TIA。
第二条 本会是汕头市商业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自愿组成的保险行业自律性、全市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和弘扬社会道德风尚,作为政府与保险界、保险界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行业的自律、协调、交流和宣传,动员、组织各会员单位和全体从业人员,坚持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积极发挥现代保险功能,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促进我市保险业健康发展,做大做强。
第四条 本会接受汕头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汕头监管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汕头市行政辖区。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汕头市嵩山路50号4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基本职能:
(一)发挥服务功能,全心全意服务保险行业,促进我市保险业发展。
(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行业自律。通过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行业标准,并经有关部门授权来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体系;加强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根据协会组织签订的自律公约和制订的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督促落实,监督执业行为,经有关部门授权进行自律惩戒。
(三)反映行业呼声,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建议。
(四)做好沟通协调,化解行业矛盾。协调会员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协调保险行业与其他有关行业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的关系;开展公关活动,提升行业影响力。
(五)加强交流、促进发展。通过组织会员单位与各地协会会员的交流、学习,收集信息,推广经验,促进本市会员业务发展。
(六)整合宣传资源,提升行业形象。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大型展览、宣传和咨询活动,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加强与媒体合作,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七)创办和定期发行行业信息刊物,促进会员间业务交流。
(八)完成监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的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根据第九条规定的入会条件,对其入会申请予以审核通过,秘书处定期或不定期向理事会通报吸收新会员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本会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七)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业务信息资料,积极支持、配合和参与协会信息与宣传工作;
(七)向本会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各保险公司会费由基本会费和规模会费两项组成,其中规模会费按各保险机构上一年度保费规模大小分级收费,收费标准每两年修订一次。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登记机关备案。具体如下:
(一)财险公司
1.财险公司的年度基本会费为18000元。
2.规模会费按总保费规模分六个档次计费:
500-1000万 规模会费2000元;
1000-3000 万 规模会费5000元;
3000-5000万 规模会费10000元;
5000-1亿 规模会费20000元;
1-2亿 规模会费30000元;
2亿以上 (含) 规模会费40000元;
3.保费规模未达到500万的,只交基本会费,不交规模会费。
(二)寿险公司
1.寿险公司的年度基本会费为18000元。
2.规模会费按总保费规模分六个档次计费:
2000万-5000万 规模会费2000元;
5000万-1亿 规模会费5000元;
1-3亿 规模会费10000元;
3-5亿 规模会费20000元;
5-10亿 规模会费30000元;
10亿以上(含) 规模会费40000元;
3.保费规模未达到2000万的,只交基本会费,不交规模会费。
(三)中介、经纪、代理、公估公司每年缴基本会费1000元。
(四)新加入协会的保险公司会费由入会费和年费两项组成,其中入会费为12000元;年费按正式开业的当月起计,每月1500元,累计至12月份,与入会费一并缴交。
(五)会员可在以上会费标准上自愿多缴交会费,金额自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清偿其与本会有关的债务,已交会费不退回。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终止业务;
(二)机构合并、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三)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
(四)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报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定行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业务规范和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推荐候选人交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正廉洁;
(二)热心协会工作,努力推动行业发展,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须为会员单位在职主要负责人或政府监管部门推荐的人选;
(四)会长、副会长须为会员或政府监管部门推荐的理事;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每届任期5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二届,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可以连任连聘。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四)根据协会秘书长的提名,聘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在任期内发生工作变动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兼任协会职务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协会的职务。副会长、理事、监事由所在单位继任领导接任,会长需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会长、秘书长经会长授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本会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加强协会体系建设;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根据理事会的授权,聘用或解聘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
(六)接受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协会会议,代表本会发言和签署重要文件;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会章程规定及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办法收取会员会费和其他活动经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 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和劳务派遣,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订立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6月25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